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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养师协会

 

​​​​​​​Dietitians Association of Fujian

||     关于协会

福建省营养师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营养师协会

英文名称:Dietitians Association of Fujian

英文缩写:FJDA

第二条 福建省营养师协会是由本省来自各高校营养专业、医药、卫生防疫、食品及药品企业、餐饮服务、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具有营养师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自愿结合的、从事营养师职业道德教育与管理,进行人群营养指导活动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促进我省营养师队伍健康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的的科学态度,倡导学习、创新、敬业、奉献、协作的精神;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指导人群建立合理的、科学的饮食习惯,促进我省人群营养健康事业的发展;开展营养师科学知识的继续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反映营养师合法诉求,维护营养师合法权益。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师科技工作者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注册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先施大厦日座14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省营养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 通过多种形式对我省居民进行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科技知识,以指导公众建立起合理、科学的饮食习惯和健康意识;
  (三) 为企业、街道、社区和个人提供营养方面的有关业务服务;宣传、推广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优质营养保健食品,为推进营养产业的发展服务;
  (四)向党和政府反映营养师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营养师的权益;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来自高校营养专业、医药、卫生防疫、食品及药品企业、餐饮服务、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部门具有营养师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工作成绩可连任,但需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3 月2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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